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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名称缩写的一些疑问和解答……

 刘锡春律师 2020-05-25

DB和标准名称缩写的一些疑问

尊敬的专家及相关部门:

关于标准分类和命名字母缩写规则有几点疑问,

1、地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命名字母缩写都是DB,只能通过查看内容来进行区分吗?

2、关于“强制性条文”(不是“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在哪个法律文件中有定义?

3、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8.24发布的《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相关规定,城镇建设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CJ,类似CJJ这样编号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吗?

4、协会标准属于团体标准吗?“协会标准”这一用词是否规范?是否属于我国标准等级划分系统内的标准分类用词?

5、协会标准如果属于团体标准的范畴,像“CECS xxx”这样的编号方法是否应采用“T/”格式才规范呢?

6、“建标 xxx-xxxx”属于哪种四大类型标准中的哪个类型?

7、以上疑问在哪部法规或指导文件中有过明确规定呢?

本人学识疏浅,望不吝赐教,感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回复:

1. 地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根据标准编号进行区分。例如 地震行业标准编号由“DB”、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为:DB/T ××—××××。地方标准编号由“DB”、行政区划代码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为:DB××/T ××××—××××。
2.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3. 我国有71项合法的行业标准代号,您所提到的CJJ不在这个范围内。
4. 关于团体标准的第4和第5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因此国家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成。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因此,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属于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应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编号。
5.“建标 xxx-xxxx”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任何一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指导文件。


平台查不到的标准是否有效

您好,我们在查一些标准有效性时,有些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不到,是否有效。例如:NY 2266-20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NY 2266-2012是农业行业标准。目前农业行业标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641项,远低于农业行业标准实际数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第五条中确保行业标准应备尽备,实行行业标准备案即报即备、即备即公开的要求。我们将责成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备案职责,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关于地方标准适用范围的咨询

1、设计图纸要求工程材料检测必须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某XXX标准号)

2、实际施工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实际施工地没有地方标准

3、请问:请问地方标准能够跨区域使用吗?

4、请问:在实际施工地四川省宜宾市没有地方性标准能否直接采用国家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企业根据需求自愿采用。企业执行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

口罩产品质量适用标准问题

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能否低于国家强制标准GB2626-2006?相关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若生产的产品属于 GB 2626-2006的适用范围,则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 GB 2626-2006的相关技术要求。

企业执行标准要求

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标准化法中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咨询】

这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是否强制要求需要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如果不是强制的,有强制规定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公开吗?具体的依据能否告知我们,谢谢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项制度是强制性的,企业需要将产品使用的标准信息依法自我声明公开。为了提高企业公开信息的公信力,同时便于各相关方查询相关标准信息,鼓励企业通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产品的标准信息。

企业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企业是不是必须采用推荐性标准,如果企业违反了推荐性标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如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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