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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与“目次”辨析

 新用户63606037 2020-05-25

当进行期刊编校质量检查时,同行们经常会对期刊是用“目录”还是用“目次”发生争议。其实,对于图书和期刊来说,大家本来是习惯用“目录”的,读者也是认可的。

但是,自从国家标准《期刊目次表》(GB/T 134172009)(见附录)发布并开始执行后,越来越多的期刊把原来用的“目录”改用“目次”了。该标准规定了期刊目次表的构成、内容要求和编排格式,其对“目次表”的定义是“单册期刊刊登的全部文章或其他内容的题名、责任者和所在页码的简明标目表”。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还是原来的“目录”。

查《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到第7版)在“目”字下的条目发现分别有“目次”和“目录”:

《现代汉语词典》对“目次”和“目录”的释文告诉我们:“目录”包含“目次”;对于“书刊上列出的篇章名目(多放在正文前)”既可以用“目录”,也可以用“目次”。

不过,既然国家标准《期刊目次表》(GB/T 134172009)作为期刊专项标准已经颁布,对于期刊界而言,还是应该执行该专项标准。

那么,有些期刊依然坚持用“目录”能不能算差错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目前所列的条目和释义,我们还不能认为这是差错,至少从期刊编校质量检查的角度来看,不应计错。

但是,从期刊编辑的角度,还是建议大家尽可能执行国家标准《期刊目次表》(GB/T 134172009)而采用“目次”而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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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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