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邻居改作商业用途不影响业主生活, 也可要求恢复原状

 民法视角 2020-05-27

有用:您身边的民事法律顾问

有趣: 敬请点击“蓝字”加关注

文|赵炳海

    案例:张某与郑某是邻居,郑某将其住房租赁给一家网络公司作基站。张某认为,郑某和网络公司未经相关业主同意,将光纤传输机柜等设备放置在郑某室内,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郑某和网络公司拆除相关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基站并未影响到相关业主生活,并非物权法规制的行为,不属于改变商业用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影响相关业主的生活,只要住房改作商业用房,事前未经相关业主同意,均可以要求恢复原有住房用途。

    现实生活中,小区住房用于餐饮、理疗、学屋、办公等用途的现象十分普通,给小区相关业主带来了很多生活上的不便,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安全隐患。对此,物权法第77条作了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适用这一规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商业性用房的界定。商业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二者之间因用途不同而具有本质的区别。本案中,网络基站的使用,明显具有经营性特性,不为生活所用,其行为属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虽然,基站运行中,没有辐射、也无噪音,但不能因此改变其用途的性质。

    二、相关业主的范围。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物权法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适用这一规定,需要明确相关利害业主的范围。根据该解释第11条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也就是一个楼栋的其他全体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需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而对于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则必须证明对其受有上述影响,才可以主张自已也是利害关系人。

    综上,张某和郑某在同一楼栋,郑某将房屋租赁给网络公司用于基站,即使没有对张某的生活造成实质的影响,在事前没有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郑某和网络公司的行为也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拆除相关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