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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骗取诉讼退费52万余元犯贪污罪获缓刑

 tuzhanbei2010 2020-05-27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新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单树伦”),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新民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捕前住沈阳市新民市中兴西路。因本案于2015年5月4日投案,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单某某在担任新民市人民法院大红旗法庭书记员期间,于2014年以父亲单某甲的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18件,以伪造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制作虚假民事撤诉裁定书、模仿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笔体在人民法院退费审批表及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退库审批表等文书上签字的方式,骗取诉讼退费共计人民币523350元其中被告人以其父亲单某甲名义开通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中已存入诉讼费退费款共计人民币213700元,其余诉讼费退费款共计人民币309650元,尚在审批过程中,未实际存入该银行卡内。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单某某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银行卡、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诉讼费审批单、扣押财物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马某、刘某某、齐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到其所贪污的部分钱款,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又鉴于其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新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对单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元,依法由扣押的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亚辉

代理审判员  任 玲

人民陪审员  陈宏颖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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