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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批评离家出走的后果问题

 教育论剑 2020-05-27

有个网友问:学生在校受批评离家出走,家长到校要人,老师被停职,冤枉吗?

我觉得他没有把问题说具体,是不是隐瞒了什么,因为老师被停职这是不小的事情,其中应该还有曲折,不会是题目所说的这样简单。

如果学校不分青红皂白,家长一来找就把老师停职,那校长也太糊涂蛋、窝囊废了。我认为不至于此,应该是有深层原因的。

如果仅凭题目中的信息来看,那么我认为确实是冤枉了,而且不次于窦娥冤。为什么这样说呢?分析如下。

首先一点,“学生在校受批评”,这应该属于正常的合理的。老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毫无疑问,所谓“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当然是由老师来执行的,学校将批评权赋予老师。

其次,题目中说得清楚,学生是“离家出走”,而不是“离校出走”。

所谓离家出走,就是从家里出走;所谓离校出走,就是从学校出走。这样的解释明确无误吧。

如果学生是从学校走失的,老师要不要负责任呢?这要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

反过来说,学生擅自离校出走,如果老师及时发现并及时告知家长了,学生发生伤害老师就不要负责。

但现在是“离家出走”,也就是学生已经到家了,然后又从家里出走。这种情况明显是家长的责任,学校老师没有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老师不负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则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以上法律规定很明确,学生离家出走,不论发生怎样的伤害,责任都是家长的,而不应该是学校的。

那,如果是学生出了学校没有回家,而是直接走失,是谁的责任呢?这要看情况。

现在中小学放学,都是要求家长来接的。家长有事不能及时来接,应当通知老师,老师会让学生在学校等家长。

如果家长不通知老师,老师就认为家长是来接了。这种情况下学生走失,不应该让老师负责。反之,家长通知老师,老师没有留下学生,学生走失,老师就要负责。

有人可能会质问:如果老师批评不当,老师有没有责任?

我认为,所谓批评不当,无非是过激过重。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使得学生到家后想不开而发生一些事故。现实中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有确切证据,会处理老师,没有证据也不能处理老师。

还有人会说,如果是老师打骂侮辱学生造成的呢?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叫批评,那叫侵犯人权,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题主所说的情况如果没有其它细节,那老师停职就是冤枉的,但我不相信会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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