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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回复四则(涉及验收、废水治理、RTO、周转桶)

 时间变成水 2020-05-28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来信: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关于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余氯排放问题的回复

来信:

  目前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未对余氯排放有要求,但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对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与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那么我想问你一下针对接纳上述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余氯排放是否有要求?是否也是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回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未对出水余氯排放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粪大肠菌群数有明确要求。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接收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出水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来信: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回复:

  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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