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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您知道吗?

 laobing719 2020-05-28

为了防范和遏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监管四司组织制定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所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钢铁企业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作平台、固定式冷修工区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

1.铁水预处理吊运区域

2.转炉兑铁铁水罐运输区域

3.精炼跨、连铸钢水吊运跨

4.渣跨渣罐吊运通道

5.其他涵盖炼铁企业熔融金属倒罐

吊运区域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或采取防滚动的措施;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 2m。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第6.7.1条第2款规定:“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起

重机吊运”;

第8.4.4条规定:“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第14.3条规定:“中间渣场吊运液体渣罐,应采用铸造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九十四条规定:“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做记录”。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第8.4.3条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涉及的主要环节: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钢铁冶炼)

1.未定期检测,无检测报告;

2.出现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报修、报废情形,仍然继续使用(未离线报修、报废)

对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

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熔融金属遇水爆炸机理及事故严重破坏性:

1.液态水高温情况下迅速汽化,体积极速膨胀,压力骤增—核心因素1;

2.热气流携带液渣喷溅,造成大面积灼烫伤害—核心因素2;

3.高温气流、粉尘对事故区域的相关人员呼吸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核心3 ;

4.高温下水蒸气与铁发生氧化反应,生成氢气,增加爆炸威力,造成事故

后果扩大(非最核心因素—铁水钢水温度约1400-1600℃)。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第6.7.1条第2款规定:“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陆面积水”;

第6.2.6条规定:“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

第9.2.5条规定:“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

第6.11.3条规定:“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重点:熔融金属罐体本体安全)


各类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定期检查工作;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遏制熔融金属遇水爆炸和事故后果严重扩大。主要目的是从保障熔融金属冶炼、铸造等生产过程冷却水系统本质安全的角度,防范因冷却水管路堵塞、供水中断、漏水等异常情况引发熔融金属高温灼烫、遇水爆炸等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7.2条第2款规定:炉外精炼装置(VOD)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控制;

第7.2条第3款规定: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

却块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

7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9.2.2 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有水有潮物。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宽度不应超过料槽两侧。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废钢中不得含夹杂有危险爆炸品,包括液压密封件、厚壁压力罐、高压泵,封闭管材等密闭、半密闭容器、不应有油污、裹湿泥。

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煤气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


9

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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