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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5-29

问: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售后回租的卖方是客户本身,交易过程中的供应商变成了承租方自身。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是否缴纳增值税?出租人出租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承租人支付出租方租金是否允许抵扣?



答:

承租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也不属于发票范畴,可以不开具发票

出租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将调整为13%)。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并且规定: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税,税率为6%。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增值税抵扣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关于贷款服务,解释如下: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即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尚未到期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则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而对于差额部分没有规定。因此,出租方取得的差额部分,可以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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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编辑:Ann丨版式: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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