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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到底是去民政局好还是去法院好呢?

 杨上当 2020-05-30

不知道2021年1月1日之后,民政局对于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将会制订怎样的预约政策?比如有当事人在1月10日申请离婚预约,民政局无论给他们2月10日的号还是3月10的号,都没有关系,假如他们按照预约的3月10日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他们必须在4月10日之后的30日内,也就是必须在5月10日之前共同去申领离婚证。那么问题来了,请问当事人应该在何时向民政局预约申领离婚证?民政局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给他们排期在5月10日之前?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预约申领离婚证?

显然,当事人预约提交离婚申请的时候不应该同时预约申领离婚证,就算他们同时提出申请民政局也不应该给他们两个号,否则就是违反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的!所以,民政局只能在当事人已提交离婚申请的30日之后,才能处理他们申领离婚证的预约。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在提交了离婚申请的30日之后,预约申领离婚证,民政局是否必须及时给予安排?

显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管发生了什么预料之外的事情,只要当事人在提交离婚申请的30日之后,没有在30日内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当事人依法提出申领离婚证的预约时,民政局必须及时给予安排,如果民政局再以预约号满了、人手不够、电脑坏了等理由不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申领离婚证服务的话,必将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鹅,我觉得吧,除非出台强制性的法规来规范民政局,否则,民政局就是不给你预约号,你又能把民政局怎么样?!所以,我估计明年起诉讼离婚的应该会比登记离婚的多。

而假如明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笼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未被废止的话,里面关于离婚协议的规定就够当事人喝一壶的了,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个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嫌法院事少,在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中明明已经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还允许甚至鼓励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好让法官发威重新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离婚时到底要怎样写协议才好呢?这个嘛,就到时候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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