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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研发费加计筹划 正确的打开方式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为了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再升级,从加计50%增加到75%,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到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利好多多,许多企业也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又享受了优惠减轻投入的负担。

合法充分享受优惠,本身就是很好的税收筹划;其次,创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合法避税,也无可厚非;但是,鱼目混珠的情况有没有呢?

模拟案例一

A公司的研发费用中,有委托外部机构研发支出500万,A公司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师要求A公司提供了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发现受托方的研发支出仅为200万。税务师思考:能不能确认A公司的500万委托研发支出的合理性,按照500*80%*75%享受加计扣除?

模拟案例二

B公司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中本公司研发部门的支出100万元,另有一张外部机构开具的,写着咨询费的发票400万元。税务师思考:这咨询费是技术指导吗?但是严重不匹配,技术指导费远远高于研发部门的支出?难道这是委托外部机构研发,但为什么开具咨询费的发票?

这是税友咨询的两个案例,担心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也引发了小编的思考,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利用税收扶持增加企业竞争力、合法避税、偷税的区别。

虚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

目前税收优惠以企业直接享受,资料备查为主。有部分企业就存在侥幸心理,虚构增大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常见的手法有:

手法一:简单粗暴的虚构或者增大研发费用,把非研发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

该手法侥幸心理强,稽查较容易发现。

手法二:企业的有能力较强的财税人员,或者聘请顾问,从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研发人员的配置、材料的领用、费用的分摊.....等等全流程做足功夫,资料完善,达到 “安全” 虚构或者增大研发费用的目的。

该手法隐蔽性较强,资料完善,仅从资料形式审查很难发现证据,需要对企业的业务熟悉,相关技术有所了解,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才能发现问题。

手法三:虚假委外研发,或者关联方委托研发,增大研发费用。

委托研发分为:委托关联方,委托非关联方。又分为:境内、境外。

其中,只有委托关联方研发,才要求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并不需要提供支出明细。

虽然,文件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但是,技术研发本身就是个性化的服务,难以有相同的交易类比。服务收费中,技术因素对收费的影响大于材料等成本的影响。即使是关联方,单凭项目支出明细,也不能确定收费是否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至于委托非关联方,不需要提供支出明细,更难以证明委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假如受托方机构开设在税收“洼地”,则虚开发票也是有可能的。

回到前文的模拟案例一,即使税务师认为受托方的研发支出明细只200万,但是服务收费500万,差异太大,但也无法证明其收费不合理,从而在鉴证报告中进行纳税调整。

至于模拟案例二,如果B企业提供的发票不是写着咨询费,同时能提供委托合同等资料,那就不容易发现不合理的地方。

从而,税友说:研发费会不会成为企业偷税的坑呢?

创造条件合法避税?

模拟案例三

某外资企业,准备申报高新企业,但是研发费用差一点,又不想编造虚假的研发费用明细账,该企业守法意识比较强,要求解决的方法是合法的。会计师就提出了一个方法,把企业准备自行研发的某项技术或产品,改为委托境外母公司研发,正常签订合同支付费用。这样研发费用就达标了,也合法。

这是小编遇到的案例,虽然同样是委托研发,但是这个案例的委托是真实的,费用的支付也是真实的,由于委托境外母公司研发,需要支付适当的报酬,所以研发费用肯定会增加,但这也是合理的。

这让小编想到了另外的案例,均是建立在真实研发的基础上

模拟案例四

某D集团企业,属下有多个子公司,子公司均有开展研发活动。后D集团成立研发中心,统一为子公司提供委托研发,并收取委托研发费用。子公司则通过委托研发,增加了研发费用的投入,享受了更多的加计扣除的金额。从整个集团考虑,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而且集团成立研发中心,更好集中研发的力量,也是当下受提倡的。

模拟案例五

D集团成立独立的技术服务公司,选址在税收“洼地”,统一为集团子公司提供委托研发服务......

如此设计,由于研发公司享受低税率,与子公司有税负差,节税效果会更加明显.....

模拟案例六

F公司有研发部门进行研发活动,后F公司将研发部门分离出来,在某“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为公司提供研发服务,收取委托费用......

PS:假如F公司要申报高新企业,该方法会导致科技人员数量减少......

真正的筹划:提高企业竞争力

虚假研发偷税、合法避税也好,追求短期利益,都不是企业真正的发展之道。企业要持续成长、增加收入,提高产品竞争力才是根本。真正的筹划,是让企业多赚钱,并不只是少交税。

来看一个对比案例

模拟案例七

某企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发生研究开发费用1100万元,利润总额3000万元。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以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26.25万元。如果不投入研发费,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

项目

投入研发费

不投入研发费

差异

利润总额

3000

4100

-1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25

0


应纳税所得额

2175

4100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217.5



应纳企业所得税

326.25

1025

-698.75

税后利润

2673.75

3075

-401.25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投入的研发费1100万元,而实际上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承担了698.75万元,企业实际承担的只有401.25万元。而且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的补贴政策,专项资金补助,享受之后,企业实际承担的部分还会减少

而如果企业真正投入了1100万元研发经费以后,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几年以后可能会是一个质的飞跃。这才是国家倡导创新驱动的目的所在,也是政府想要看到的结果。这才是研发费筹划的正确打开方式。写留言

例如:

安徽省“四送一服”办编订最新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共206条。

3.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各地可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25%给予奖补。根据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其给予相应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皖发〔2020〕4号)。

37.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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