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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索要工程价款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资料?

 儒雅的八爪鱼 202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对于起诉需要哪些证据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起诉索要工程价款需要收集以下的证据资料,证据的形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确定: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工程图纸及图纸收发记录、会审记录;

4.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通讯录(需加盖项目印章或者公章);

5.开工报告、开工令(开工通知);

6.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月进度报表、进度款审批表及涉及资料;

7.关于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设计变更、材料认价、分部分项验收等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索赔单、催款函、收发文记录等,上述涉及资料在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都涉及;

8.工程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竣工图及移交手续、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审批表、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档案馆备案回执;

9.结算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结算定案表、工程款收支明细及银行回单、对账单,发票开具明细及发票、工程价款支付协议等。

上述是属于发包方与总包方或者总包方与分包方可以正常办理结算的情况下,起诉需要的一些资料。在上述各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起诉的先决条件是必须由各方确认已经完工的工程的施工范围与工程量,否则,贸然起诉,有败诉的风险。

除上述需要的资料外,还需要哪些资料,欢迎朋友们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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