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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半刀博客 2020-06-02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的外部表现方式
保证的外部表现是就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二者之间要么是一般保证,要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的内部表现方式
保证的内部表现方式有两种:(1)按份共同保证或(2)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的。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当中,各保证人之间不会发生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2、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均没有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的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当中,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行使有顺序性,即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其余不足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承担。
 
三、如何区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属于一般保证的情况(结论性总结):
1、保证合同或条款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
2、有“债务人不还保证人来还”的约定,通常是一般保证。
(二)除上述的一般保证情形外,其他基本上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四、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键(本质)区别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3、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终止执行程序的。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必须是书面向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放弃)。
 
总结: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与保证人最终应当承担多少保证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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