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进项发票的税率不一致,会导致增值税税负不一致。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100万元,取得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额3万元,当月加工后销售出去,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发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那么9月应交增值税26-3=23万元。 若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26-13=13万元。
所以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不太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 那企业面临这个问题该怎么办?1、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13%的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 2、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重构业务模式。新增或将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将企业利润分摊为成本,减少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将税负和利润转移到外包独资/合伙企业。 ①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主公司的采购平台。以往,主公司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主公司,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②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主公司的销售平台。以往,主公司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主公司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③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案例分析: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在旗下设立采购型个人独资,为主公司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1000w-500w)/1.13*13%=57.52w 附加税:5.75*6%=0.345w 所得税:1000w/1.13*5%*35%-6.55=8.94w 合计:66.805w 综合税率:6.68% 园区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权灵活,可以考虑将经营项目分设为多个机构, 比如同样是事务所,自己一个,老婆名下一个,父母名下还可以有一个,这样收入就分散了,税率就低。或者借助信托机构,将资产或项目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可以选择税收低洼地的信托机构,这样所得税能享受到很大力度的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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