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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投资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强烈请求:请依法出具文书、办案、立案监督

 万宝全书 2020-06-03

为难友发声 聚正义能量——邮币那些事

作者:杨飞,李琛案代理律师。

本文主要就邮币卡类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做如下简要评述,本文不对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问题做评论,仅对于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主要内容如下:

目录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等书面回执?

答案是确定以及肯定的。

2、公安机关如果应当出具上述书面回执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呢?

答案是确定以及肯定,时限最长不应超过60日。

3、公安机关在向投资人出具《受案回执》后应当多长时间决定是否立案?有无确定时限?

答案:有。其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内。

4、对于公安机关逾期不出具书面回执的,作为报案人救济途径有哪些?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况有无立案监督的职责呢?

答案是确定和肯定的

5、对于拿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投资人,公安机关对于此案迟迟没有任何进展的救济途径?

答案:向其上级机关反映、投诉、举报等,且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受立案审查时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

主文

第一、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等书面回执?答案是确定以及肯定的。

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 32号)之规定: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19条之规定:

14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19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必须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特别是上门报案的投资人出具相关书面回执,包括但不限于《受案回执》、《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等。

第二、公安机关如果应当出具上述书面回执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呢?答案是确定以及肯定的,时限最长不应超过60日。

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 32号)之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此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限最长不应超过30日,那么我们再看看有无本规定的其他列外情况,有的。特指到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5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依据上述规定公安局的立案审查时限最长应该不超过60日。

第三、公安机关在向投资人出具《受案回执》后应当多长时间决定是否立案?有无确定时限?有的。其时限为最长不超过60日。

在实践中有许多投资人已经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但是迟迟得不到公安局对于案件进展的答复,其中包括受案后是否立案、立案后是否有实质性进展等问题,广大投资人心急如焚。同理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 32号)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之规定,受立案审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

第四、对于公安机关逾期不出具任何书面回执的,作为报案人救济途径有哪些?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况有无立案监督的职责呢?答案是确定以及肯定的。

对于此问题有如下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举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等途径。

下面重点陈述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况有无立案监督职责,为什么将此问题单独提出是因为在实践中投资人因公安机关不出具书面回执,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可能会以没有公安机关的书面回执为由不予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7条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据此可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以及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均有监督立案的职责。

第五、对于拿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投资人,公安机关对于此案迟迟没有任何进展的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有一大部分投资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是对于此案迟迟没有任何进展此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救济途径如下:向其上级机关反映、投诉、举报等,且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受立案审查时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前面有具体依据不做赘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广大受害人可能会因此案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严重后果,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基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此呼吁公安机关应当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挽损止损。

综上,法律规定是具体和明确的,只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如果没有人提出可能会导致很多人损失惨重,维权无门。个人认为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如果能够虚心接受监督可能这个国家法治环境会更好更进步。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异议欢迎辩论!

YF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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