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小律年度好文|跨境换股或成可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简评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新的一年已经来到,基小律为您整理了我们年度原创的好文。温故知新,常读常新~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商务部审批?此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跨境换股或成为可能。国浩基小律团队刘军律师带您了解最新备案暂行办法。快来跟基小律一起学习吧~就请大家跟随基小律今日的推送学习吧~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正式修订于2016年10月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备案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新备案暂行办法”)将外资并购、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纳入备案范围。

一、FIE备案制落地回顾

自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始,对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由审批制进入备案制时代。回顾FIE备案制落地过程,如下表所示:


二、新备案暂行办法修订概述

修改决定全文共6条,基本沿袭了2017年5月26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亮点是将外资并购纳入备案范围。

 在原备案暂行办法发布前,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资战投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均应由商务部审批。

       在原备案暂行办法发布后、新备案暂行办法发布前,根据22号公告的规定,“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商务部对原备案暂行办法的解读,“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基于此,新备案暂行办法发布前,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对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仍实行审批制。

       而新备案暂行办法明确,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或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实行备案制。至此,对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对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将统一实行备案制。 

三、新备案暂行办法简评

根据外资并购规定、外资战投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应报送商务部审批。但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几乎无法通过商务部审批,截至目前仅有首旅酒店(600258)收购如家酒店、航天科技(000901)收购海外资产等少数通过案例,但该等通过案例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而新备案暂行办法将外资并购纳入备案制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将无须经商务部审批(虽然境内公司或其股东仍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从而使跨境换股成为可能。这在目前严格限制换汇出境的背景下,对于境内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境外并购是重大利好,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换汇出境的压力。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