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CDR来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简述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意见》”)的发布,开创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CDR境内上市的全新制度。基小律团队的刘军律师就《试点意见》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答记者问》”),从试点企业的范围、上市方式、CDR制度本身及其发行条件与配套安排出发,对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CDR上市制度进行了简要归纳和小结

快来和基小律看看吧~

导 言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意见》”),明确允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上市,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本文试结合《试点意见》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答记者问》”)、新闻稿,对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CDR上市制度进行简要归纳和小结。

一、 试点企业的范围

《试点意见》对试点企业在所属行业、行业地位、企业规模、竞争优势等四个方面予以限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并由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初步判断、由证监会审核决定列入试点。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二、 试点企业的上市方式

《试点意见》允许试点企业通过两种方式在境内上市:发行CDR或股票。对于试点红筹企业,可以发行CDR或股票上市;对于境内注册试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上市。特别地,CDR应在境内证交所上市交易,并在中证登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三、 试点企业的CDR制度

根据《试点意见》,CDR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CDR制度存在三方主体: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CDR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中,基础股票发行人指试点红筹企业,存托人指基础股票持有人(名义股东)和CDR签发人,CDR持有人指基础股票的实际权利人(实际股东)。除前述三方主体外,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负责存托CDR基础财产。

基于此,《试点意见》对于CDR制度的基本框架作出提纲挈领的阐述,而对于CDR制度的配套制度,包括作为CDR制度基础的CDR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安排,将由证监会另行制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试点意见》,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预期通过发行CDR募集的资金出境可能不会面临过多障碍。

四、 试点企业CDR的发行条件

除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4]外,《试点意见》要求试点企业还须符合:1) 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2) 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答记者问》,对于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为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相应地,证监会于2018年3月30日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对于试点企业,不适用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条件。

五、 试点企业发行CDR的配套安排

由于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试点意见》对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境内外同步披露、不盈利不减持、CDR与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等原则,具体归纳如下表所示:

综上,CDR作为境内证券市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可以预见,将极大增加境内证券市场对于创新企业的吸引力,进而促进境内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和市场化。

注:

[1]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根据《答记者问》,《证券法》定义的证券不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还包括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CDR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3]根据《答记者问》,对于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能否在境内发行证券,《证券法》并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证券。

[4]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包括: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