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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QF基金系列:QFII参与境内证券投资模式解析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在QFII制度下,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可参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而QDII制度下境内资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参与境外投资。基于此,基小律团队邓岚之律师就QFII参与境内证券投资模式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QFII,英文全称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互为对应。在QFII制度下,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可参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而QDII制度下境内资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参与境外投资,具体境外投资范围及限制详见QD基金:QDII境外投资及最新外汇审批额度(请点击前述超链接)。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目前已被2006年9月1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替代。根据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系指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同时,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时优先考虑。目前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尚无明确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等具体指标要求。

境外机构可通过境内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文件,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后,向境外机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获得该证后一年内,境外机构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2018年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及投资额度如下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要参与境内二级市场,可投资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目前QFII投资运作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 经纪

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多数由境外证券公司组成,传统证券经纪业务也随之体现在QFII的投资运作中。境外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作为客户的代理券商,遵照客户的投资指定进行证券买卖,收取交易佣金。此情形下,投资额度由客户使用,投资决策由客户决定,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从成本上看,客户通过QFII通道投资的交易成本约2%,涵盖QFII通道费以及QFII参与境内投资被锁定的资金成本。

(二)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模式下主要以公募基金为主。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不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卢森堡、爱尔兰以Participation Note(参与凭证)形式发起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投资,并收取管理费。此外还有日兴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中国国债基金、A股基金,富通银行、马丁可利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中国A股基金,花旗银行发起中国ETF基金等。

(三) 自有资金投资

境外机构根据自身需求,自行使用额度,风险收益自行承担。此类机构以慈善基金、捐赠基金、保险基金、政府投资资金为主。此外,部分证券公司暂时有限度的自营,后期随着客户需求增加再将额度让渡给客户使用,自己保留小部分额度。典型的如摩根大通银行、野村证券,主要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及少量股票。

基于目前市场环境,境外机构普遍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有较大发展空间,其关注企业价值并以长期投资为理念,对市场整体涨跌考虑较少。且境外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及投资额度时不需要提供客户名单,即境外机构的客户不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范围之内,基于前述,QFII制度不失为其参与境内上市公司投资的良好途径。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邓岚之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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