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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本次再融资新规精简发行要件、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并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股东保底保收的承诺行为,呈现出了松绑的态势,减持限制也略有放松但是公司获得融资后,是否能够助推业绩发展,后续能否给投资者创造利益,则有待于新规实施后市场的反映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夏斌斌、许旻斐

目录

一、核心修改摘要
二、核心条款修改前后差异比对
三、修改意义及市场反馈
四、科创板再融资规则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主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前述三者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官网公布了再融资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的修改决定和起草说明[1],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注册制改革,对现行再融资规则中制定时间早、不能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的比重。

一、核心修改摘要

本次再融资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的规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第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第四,不得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修改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第三部分是通过同时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而对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三大板块同时适用的

二、核心条款差异前后差异比对

从整体上来看,再融资新规呈现出了松绑的态势,减持限制也略有放松。“松绑”通过定价和锁定机制以及定价基准日的限制调整得到了充分体现。下面,笔者将对再融资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有效的规则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列表比对,详细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修订内容:

三、修改意义及市场反馈

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提升再融资的便捷性。对于定向融资而言,再融资新规的修改给了投资者更多的空间:定价基准日的调整降低了定增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发行定价的进一步放宽给了定增投资者更广泛的折价空间;锁定期的缩短使得投资者持有的定增股份之不确定性降低;减持限制的取消也将明显降低投资者面临的长期资金压力;发行对象数量的增加则提高了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人数,分散了风险;批文有效期的延长有利于上市公司择机上市,提高募集成功率。
然而,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便出现了许多不同意见,特别是针对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取消两年盈利规则这一修改,盈利规则的取消固然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创业板上市企业再融资的难度也将降低,但在“开闸放水”的同时,也会有杂质流入。一些本身质量不过关的企业也可能借此机会融资,有部分市场人士质疑,再融资规定的修订是否会成为垃圾股翻身的机会。从整体上看,资本还是趋于理性,本身情况不够过硬的企业从长远来看也难以轻松融资,毕竟创业板对于入场的投资者有硬性要求,《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放宽盈利标准则是对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一种考验。

四、科创板再融资规则

此外,在公布本次再融资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官网公布了征求意见稿。
对于《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鉴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针对具有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同时,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效提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便捷性。
第三,设置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创板再融资运行总体情况和市场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融资的业务规则[2]

注释

[1] 即《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下称《起草说明》)。

[2]《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11/t20191108_365738.html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夏斌斌律师、许旻斐律师助理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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