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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简化更新,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有新变化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2020年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新变化》(“指引”),对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操作进行了调整和更新。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与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衔接,下面基小律带大家看看主要都有哪些变化吧。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路银雷、谢一帆

目录

一、外汇登记审核材料有更新

二、税务备案查验方式有升级

三、实缴企业审批要求有保留

四、存量权益登记部门有调整

五、提示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2020年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新变化》(“指引”),对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操作进行了调整和更新。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与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衔接,下面基小律带大家看看主要都有哪些变化吧。


 一、外汇登记审核材料有更新

指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不再提交商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文件。银行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早在2016年三资企业法修订以后,我国即确立了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此前三资企业法规定的由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逐案审查批准制度;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备案管理制度[1]2019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在废除外资三法的同时,未授权商务部门继续对外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这意味着新的外商投资体系取消了此前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制,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2]。自2020年1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此,此次外汇管理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不再提交商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文件。

 二、税务备案查验方式有升级

指引提到,对于需要提供税务备案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原先是由企业现场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现在也可以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都需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外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对于5万美元以上的,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税务备案表原件。此前,由于企业、税务、银行之间信息共享渠道未打通,企业进行税务备案时,需分别到税务、银行窗口办理,耗费较多时间精力。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3]。银行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网上办税服务厅,就可以完成对外支付备案信息查询核验。因此,此次外汇管理局明确:对于需要提供税务备案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企业可以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也可以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三、实缴企业审批要求有保留

指引明确,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为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早在2014年,《公司法》修正案即率先引入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其后,《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也应适用认缴制。但根据国务院规定,目前有部分特殊行业(主要为金融行业)暂未实行认缴资本制,而是实行实缴资本制。外资企业投资这些特殊行业,法律一般还会设定前置审批程序。例如。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考虑到《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部分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然需要向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申请前置审批,此次外汇管理局在简化文件的背景下,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各类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继续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存量权益登记部门有调整

指引提示,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自2020年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外汇局原有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工作,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报合一”年报。

存量权益登记,指的是登记反映上年度境内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相关数据信息。该项工作始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具体而言,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存量权益登记的意义在于,未完成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会受到外汇局的业务管控,将无法通过银行办理各类外汇业务。《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就外资企业信息报送及各部门信息共享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后,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年报改革工作通知》”),规定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上述三部门就相关数据将实现共享。因此,此次外汇管理局明确,企业不再向外管局进行存量权益登记,改为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报送


 五、提示

基于上述变化,我们提示各类企业注意以下细节

(一) 对于一般企业,如果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可以不再到税务局窗口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而是登陆电子税务局,填报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并可在银行端即时上网校验,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二)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了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信息、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等年度报告基本内容以外,还需在9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存量权益登记的工作。

(三) 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此次调整并未涉及。因此,相关企业仍应采取自行或委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的方式,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完成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注释:
[1]王开定等:进入《外商投资法》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等变化与挑战,参见https://www./zh/knowledge/insights/new-foreign-investment-law-20190315,访问日期2020年3月12日。
[2]《外商投资法》第34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3]新华社:《我国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参见http://www.gov.cn/guowuyuan/2020-01/03/content_5466314.htm,访问日期20203月11日。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路银雷律师、谢一帆律师助理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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