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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几个亮点

 昵称62716617 2020-06-03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一直是必考内容,其中民法知识板块又是法律常识的最重要板块之一。近期,随着两会的日益临近,在此次两会中将被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此次民法典的制定,亮点频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人格权编属于新增篇目,又属于对以往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改动最大的板块,为了方便大家备考,笔者对这部分内容做了系统梳理,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通过参考。

亮点一: 升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草案还规定了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亮点二: 升级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隐私的范围等。草案还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该规定实际上就确立了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保护。

亮点三: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明确规定。草案还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亮点四: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学理传统上将肖像的内涵限于以面部特征为中心的外部形象,即肖像应当再现自然人的面部特征,自然人的其他身体特征即便能够反映个人的外在形象,也不应当属于肖像。但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可见,草案在规定肖像的内涵时已经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而转向“可被识别”性的标准。

亮点五:将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网名、简称、字号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笔名、艺名、网名等能够识别个人的身份,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则其也应当受到人格权法保护。

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试题专业性较强,中公教育建议大家在复习时把握重难点,争取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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