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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正式成为电子证据,重新定义白纸黑字!

 会养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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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新证据规则》)会让你看见希望。《新证据规则》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

电子证据并不是《新证据规则》首创。早在2012年民诉法修正时,电子证据已经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出现。2015年民诉法解释又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是,这十年,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电子证据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了现在的主角,原先的法律规定已然不够用,新规再次对电子证据进行了补充细化。

首先,电子数据首次细化。

  • 《新证据规则》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我们今天文章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正是即时通讯的一种。所以从5月1号起,微信聊天记录是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既然名正言顺了,那么我们该如何使用呢?

电子证据之所以被诟病,其重要原因是由于其极易被篡改,真实性难以保证。看过电影《全民目击》的朋友应该还记得,孙红雷饰演的父亲为了掩饰女儿的罪行,伪造了一份视频资料。虽然电影是虚构的,但是这足以体现电子数据易伪造这一点。正因如此,一旦涉及电子证据,证据是否真实,将是审理的重中之重。

也正因此,《新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做了详细的规定。

  • 《新证据规则》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不仅如此,第九十条再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限制。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知道了法律规定,现在我们来解释如何运用。既然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被法院尤为看重,那么我们在保存电子证据时应该如何操作?

一、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电子证据可不只是截屏就完事大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中详细介绍了微信证据保全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3)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

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2、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

1)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2)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

1、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2、同时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出庭

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3、庭前准备时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

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既然微信聊天记录可能成为日后的证据使用,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微信聊天时有哪些可以注意的细节?

1)诱使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2)用转账代替红包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3)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不是有微信聊天记录就万事大吉,证据不嫌多,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才是王道。因此,在存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同时,电话录音,纸质文件也需要同步固定与搜集。越多越好。

4)知道对方是谁也很重要

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这就要求我们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而微信聊天大家多使用网名等,因此对方的真实信息往往被忽略。如果没有明确的对方信息,再多的聊天记录也是白搭。所以切记!先清楚身份,再发生交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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