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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鲜出炉,物业公司不再强势

 w我的工程 2020-06-03

此次《民法典》的出炉,让很多潜在水下的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事项直接浮出水面,很多情形下,只有在诉讼阶段法院才会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裁判规则才能给予公民的权益保护,这次直接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在纸面上了。最近引起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就是针对物业公司的一系列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新鲜出炉,物业公司不再强势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而在以往,尽管在诉讼阶段的时候法官会从保护业主权益的角度提到物业公司是不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形式进行催缴物业费,但是却没有强制手段去约束物业公司,这导致经常有物业公司就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反正一般没有什么不良后果,这也就使得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成为了催收物业费的有效手段。

而且本来停止供水供电就不是物业公司的权利,这是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权利,而且物业公司与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之间分别存在的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物业公司拥有断电断水的能力而已,可是你有这个能力不代表你有这个权利啊,就如同我们每个人都有杀人的能力,但是我们没有杀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新鲜出炉,物业公司不再强势

这两条规定对于我们来说有什么用处呢?毕竟你从来没有见过物业公司给你发过钱,而且我们从不知道共有部分还有啥收益。其实,这项规定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也有所涉及,只不过没有人会因为这件事与物业公司针锋相对。就拿在电梯间里发布广告这件事来说吧,物业公司会说是他们找的广告商,而且电梯是他们管理维护的,在电梯间发布广告的收益自然全部归属于物业公司了。这一点听上去确实没什么毛病,可是你仔细品一品。一般来说,都是广告公司主动找的物业公司来发布广告吧,在这一点上物业公司是没有任何成本的,毕竟广告的安装和粘贴一般都是广告公司负责。还有就是,电梯虽然是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但是电梯是是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管理和维护那是因为物业合同里约定的履行义务,通过电梯赚的钱也是属于业主的。这一次《民法典》再次强调了房屋公共部分的收益,就是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权利。

毕竟物业公司通过公共部分的占用、出租等方式产生的收入对于现在的物业公司来说是一项占比很大而且很诱人的收入,《民法典》之所以那么规定,是让物业公司把心思都放在为业主服务上来,他们的收入只能是物业费,并且《民法典》规定了物业公司需要将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项目等等事项进行公示,这也就极大的限制了物业公司弄猫腻的空间。

《民法典》给物业公司透露的信号是比较明显的,就是要让他们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将自己放在服务者的姿态上,而不是拿着业主的东西再去吆五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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