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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权确认之诉涉及的民行交叉的一些问题

 时宝官 2020-06-04

一、现实中一些房屋产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权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因为对方拥有所有权证书而败诉。

实际权属与不动产登记不符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当事人均主张对诉争标的享有所有权,其中一方当事人(登记人)持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主张其为权利人,另一方(请求人)则以行政登记机关认定或登记错误为由,否认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供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为权利人。对于该类案件,有法院判决,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所有权证书的效力,标的物归登记人所有。也有法院判决,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否定所有权证书的效力,标的物归请求人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或者资格的取得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许可。经行政机关审查,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或资格、职业证,然后才能从事某些社会经济活动,这些许可或证件是国家允许民事主体行使某项权利的证明,同时也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依据。当事人通过提供相关的合法经营手续如各种证件证明其民事权益的合法性。而法庭也应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于是民诉中有了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于是就产生了民、行交叉。

二、民、行交叉的解决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民、行交叉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民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行诉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载体均是作为证据交叉出现在两种诉讼之中。

审理民、行交叉案件的原则即:基础关系先审原则。分情况分析如下,

1、以民事关系为基础关系的案件。

1)民庭直接审理民事关系如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的效力,抛开当事人提供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证据,直接判决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行庭法官先审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未超过,向该当事人释明情况,告知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先中止行政诉讼,待该民事案件的结果产生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的审理。若该当事人不再提起民事诉讼,法庭可以直接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认定。


2、行政关系为基础关系的案件。

1)行政庭直接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先不予考虑民事关系,直接判决确认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即可。

2)民庭应先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未超过,向该当事人释明情况,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产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b.若该当事人不提行政诉讼,法庭可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并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

注:释明权的目的,阐明关联诉讼涉及的民事与行政诉讼制度和举证要求,让权利人明确民事、行政诉讼两种程序间的互相转换衔接。

有关法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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