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问答 | 监委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治墨之剑 2020-06-04

文章要旨

1.《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和标准是一致的。

2.对于非法证据,(1)形成专项报告;(2)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3)经查实严格依法予以排除;(4)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3.对于瑕疵证据,(1)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2)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

权威问答

1.如监察机关据《监察法》规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被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和标准是一致的,这是“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

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都作了详细规定,如证据的种类、证据收集的程序、各类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具体要求等。监察机关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和标准是一致的实践中不存在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被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的情形

2.案件审理阶段如果发现调查人员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发现有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比如笔录上发现指供、诱供的情形,应当履行何种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中,应当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是指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瑕疵证据通常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既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瑕疵证据只有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才排除

关于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

(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因此,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对于瑕疵证据,如存在指供、诱供等情形但不属于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或者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收集的供述,并非必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纳。

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如何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定,

仅有《国家监察委员会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被调查人提出供述及其他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线索或证据材料。

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经调查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证据后,对于认定被调查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国家监察委员会发现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另行指派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就具体启动程序而言,案件审理室在审核阶段,可参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等有关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言词证据的,可形成专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对经查实的,应严格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可提出建议,请审查调查部门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并在讯问是再次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在按程序报批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来源: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6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