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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摆摊合规指引

 keelaws 2020-06-04

执业律师摆摊合规指引

起草人 郭不紧 泰和泰律师 微信公众号 法律创新研究

本合规指引发布的目的系为了完善律师摆摊的制度规范,切实规范律师摆摊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执业律师通过摆摊进行律师业务拓展的意识,提高执业律师通过摆摊进行律师业务服务的水平。

一、规范对象

1.本合规指引仅适用于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本合规指引所称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非执业律师不得从事摆摊行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摆摊的法律服务业务。包括正处于实习期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执业年限五年以上的指导律师指导下,可以适当进行摆摊行为,但应当遵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行为

1.执业律师在摆摊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执业律师在摆摊过程中,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自律组织

(1)律师摆摊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摆摊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摆摊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摆摊协会。

(2)全国律师摆摊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摆摊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摆摊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摆摊协会章程相抵触。

(3)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摆摊协会。加入地方律师摆摊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摆摊协会的会员。 律师摆摊协会会员享有律师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4)律师摆摊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摆摊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法律责任

律师摆摊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地方以同一名称摆摊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侵扰他人摆摊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摆摊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摆摊的;
(五)摆摊过程中未正确穿着律师袍的。

五、附则

本合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合规指引相冲突的内容,自此废止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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