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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虚开金额最大超2亿元

 何观舒律师 2020-06-04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5月9日、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榆林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榆林#

这些公司包括煤炭公司、石油公司、纺织公司、运输公司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陕西增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 ,在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815份,金额22574.68万元,税额3837.7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394份,金额22610.41万元,税额3843.77万元。所辖税务机关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195.4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既存在进项税额,又存在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税额?

陕西增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罪,既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那么虚开的税额如何确定呢?是以进项税额来认定虚开税额?还是以销项税额认定虚开税额?抑或系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相加呢?或者以两者当中哪个最大,即以哪个数额为虚开税额?

要知道,虚开税额的多少不仅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因此,准确认定虚开税额有助于定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案例一:张某某、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终83号

1.3.理由: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税务机关作为进项票抵扣税款,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其中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5116.674236万元;利用江西A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8.380406万元;以上共计抵扣税款5125.054642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至案发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通过273份,价税合计25878.703643万元,税款数额为3760.15352万元。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该案的犯罪数额应为抵扣的进项票数额5125.054642万元

#虚开税额#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29号

2.3.理由:本院认为,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曹某某实际控制的葫芦岛市远某金属有限公司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纳税义务,故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的销项增值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数额较大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数额计算。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组,税额合计人民币435734.79元。被告人窦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税额合计人民币133561.89元。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正确,依法应予以支持。

以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审理法院对既存在进项税额,又存在销项税额的案件,认为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不存在纳税义务,因此犯罪数额以虚开的销项增值专用发票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数额较大的来认定。陕西增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为3837.7万元,对外虚开的销项税额为3843.77万元,因此,应以数额较大的销项税额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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