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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继承法》及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解析

 追梦文库 2020-06-04

目录

.什么是继承人?继承方式分哪些?

二.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三.继承人中,子女,父母,兄弟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四.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五.《继承法》中对继承人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六.案例一:无血缘关系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七.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份为主?

八. 案例三:老人的房子为何归了保姆?

1.什么是继承人?继承方式分哪些?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

 第一类: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 第二类: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 第三类: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注: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财产继承中若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详解《继承法》及房产继承纠纷案例解析

2.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继承人中,子女,父母,兄弟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只要遗弃被继承人或造成被继承人精神上和身体上永久性伤害的,都视为情节严重)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销毁遗嘱,损害原有继承人应有利益,或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视为情节严重)

5.《继承法》中对继承人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 近亲属中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一:无血缘关系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以那份为主?

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H大爷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遗嘱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也就是说,有多份遗嘱存在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当然,遗嘱有效的前提是:在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H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

除了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形式的设立要求也大有不同,感兴趣的话,可以自己查阅一下,就不一一说明了。

案例三:老人的房子为何归了保姆?

W大爷请了Z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让Z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W大爷与Z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W大爷声明:Z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Z阿姨继承。此后,Z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W大爷。

过了几年,W大爷又写下多份遗嘱并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W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Z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最终,法院判W大爷的房子归Z阿姨所有。

“儿子手中有最新的、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老人的房子为何还是归了保姆?”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惑。这里金库君就要给大家引入一个新的概念了——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在这个案例中,Z阿姨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给大家列出了几个继承法中的小常识:

1.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例如“奶奶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

2.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接受或拒绝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虽然我们的法治社会已经没有了“父债子还”的说法,但继承人一旦继承了财产就要继承相应的债务。举个例子:父亲生前有400万的债务,去世后给儿子留下了存款和房产,共计实际价值380万元。如果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将偿还380万元的债务。至于剩下的20万元债务,儿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偿还。

4.法定继承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好了,讲了这么多,不知道大家对继承法了解了多少?相信认真看了这篇文章的人会发现,如果对老人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很多纠纷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喜欢我的就关注我吧,小余每天为大家讲解房产上的那些事,你们的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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