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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

 文豪学者 2020-06-04
【案例精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基本案情】

2008 年,王某父死亡,大学毕业后成为国家公务员的王某起诉王某弟,主张对作为户主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父亲名下10 余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要求继承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条、第3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 条第1 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本案中,王某父签订承包合同和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事实,并不意味着王某父个人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而是该农户代表人,本质上,其只不过是农户成员之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虽然王某父病故,但该农户仍还在。因该农户还在,故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依然存在,并不产生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王某因成为国家公务员取得了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而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基本生活无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提供保障,故其不再属原农户成员,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再享有权利。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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