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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瑜 | 中国、西欧封建制之比较

 圆角望 2020-06-05

按:“封建”本意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与中国殷周封建制相近又不同,本文是对二者异同的比较。本文摘自冯天瑜《封建考论》第160-166页。
 
Feudalism封建制度究竟是一种西欧的特殊现象,还是普世性现象?欧洲人对此有两种相反的看法: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将其认定为惟独发生在中世纪西欧的制度;另一位启蒙大师伏尔泰(1694-1778)则持反论,认为封建主义以多种形态存在于“我们这个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区”。两说各揭示了部分真理,笔者更认同伏尔泰说,但须强调:封建主义是以多种形式存在于世的,而且各地封建制在时段上也并不对应。 

(一)广义Feudalism(封建制)

如前所述:feudalism在西方语境中有一个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过程。狭义封建本指西欧中世纪某些地区、某些时段出现的采邑制及其派生物,主要是指上级领主与下级领主间的封君——封臣契约关系,尚不包含领主与农奴间的关系。后来,feudalism的内涵与外延逐渐扩大,指11-15世纪整个西欧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而更拓展为一种普世性的制度与社会形态,从而形成广义封建概念。广义封建的覆盖范围逾出西欧一隅,而广被世界多数地区,于是有“波斯的封建制”、“印度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提法。就总体言之,欧美史学界多从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庄园、农奴制、政权分散等)出发,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国的封建制。

西方(欧美日本)史学界的主流认识是,在“封土建国”、“主权分散”含义上,中国殷周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义上的两晋南北朝的门阀贵族制,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有形貌上的类似之处:土地、人民和权力被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是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的封臣,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但二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别。

(二)中西封建制之同与异

关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与中国周代的封建制的异同,日本史学家牧健二所作的概述较简明。他综合欧洲封建制度的特点为三:第一,领主、从者、农奴以土地为缘,形成封建团体;第二,从者有服军役、做骑士的义务,以效忠领主为特征的骑士制发达;第三,在领主权基础上形成采邑。以此三点衡量中国周代的封建制,第一点,相一致;第二点,在以军役奉公上相一致,但周制实行文教主义,与欧洲的骑士制相异;第三点,周代未见庄园,领主采邑不明显。此外,西欧封建社会同时并存庄园与城市两个经济中心,是二元性的;而中国封建杜会经济结构是城乡一元性的,商周封建是建立在村杜基础上的村社封建社会,不存在独立于村杜的自由城市。

西学东渐以降,近代中国学者也作中西封建制之比较。粱启超在清华国学研究院的讲稿《中国文化史》之《社会组织篇》“第五章 阶级”,论及中国与西欧封建时代均行贵族政治,但中国贵族政治不同于西欧的有三:第一,无贵族合议机关,如罗马元老院;第二,贵族平民之身份,乃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第三,贵旗平民享有政治权之分限,亦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梁漱溟则进而探讨中西封建制差异的形成原因:

何以中国封建阶级其自身这样松散,其对人这样缓和?此无他,理性早启而宗教不足;宗教不足,则集团不足也。封建所依靠者,厥为武力和宗教;而理性恰与此二者不相容,理性启,则封建自身软化融解,而无待外力之相加。
 
这就把经验理性的较早确立视作中国先秦时封建制度的等级性较松弛的原因,这不失为一种文化学诠解。 


从制度层面论之,中西封建制的差异可作如下分析:

周代封建制是周人征服东方,为管辖广土众民而利用宗法系统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制度。周代的主从关系(君臣关系)较具血缘纽带性和伦理色彩(德治)。而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盔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互惠性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较具契约性。这种契约形式,开始颇粗放,以后逐渐法定化,而在国王-贵族-骑士间确立封建关系时显得尤其正规:在教会主持下,封臣向封主作效忠宣誓,以确定主君对封臣的支配权,以及主君与封臣相互间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种法律程序,便不存在主君-封臣间的契约关系,欧洲谚语日:“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另一翻译为:“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原因是封臣(又译陪臣、附庸)只对他宣誓过的主君效忠,无需对主君的主君称臣。

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所以,西欧的feudalism可称之“契约封建制”。与之相比照,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


如果抽去东两方封建制的差异性,以“封建”的一般意义(封土封臣、政权分割、人身依附)作为衡量标准,中国历史上的“封建时代”应当定位何处呢?美国史学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1956年在一篇题为《中国的封建制度》的论文中指出,中国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和“准封建的”,前者为周代(前1122-前256),后者为魏晋南北朝(221-589),秦以后的主要时段则是“非封建的”。

德克·布迪提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主从关系、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制度、主人对农奴的法定权利、私家武装),以及“动态标准”(前一个帝国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衰落、军事技术被特别集团——骑士或武士——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导致宗教信仰时代),认为周代符合封建制的“静态标准”。魏晋南北朝符合封建制的“动态标准”。

兼通中西历史的齐思和先生认为,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建制度”与西洋中古社会具有根本相同之点。其不同者,仅枝叶问题”。

若以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来衡量,秦汉以后的大多数朝代都与之相去甚远,不宜称之封建社会。

如果说,对于西欧中世纪而言,“封建制度”(feudalism)是一种必然实行的制度,那么,对于中国的中古及近古时代(秦汉至明清)而言,非封建的君主集权制也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是此间中国整合社会资源以应对内外挑战的首选制度。这正是中西前近代历史的基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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