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项目所在地在浙江桐庐,桐庐税务局要求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开的是税收缴款书。这个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答: 一、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来龙去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 1.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业的工伤保险分成两部分,固定职工按工资总额在机构地交,农民工在项目地按照造价一定比例缴纳。 二、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包括在总造价里,业主付款不单独体现这部分费用,即支付对象不是针对个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关于职工薪酬的界定,即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而是为整个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 所以,建筑企业项目地缴纳的工伤保险,体现不到每个人头上,无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可以直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来源:中税答疑,责任编辑:惠赞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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