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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讲: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

 wenxuefeng360 2020-06-09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文,内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
在案件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认证以及最终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只是针对一些有疑异的证据,或者说对于事实方面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完整的法官心证过程的表述。但是很多的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并没有完全地走完这个流程,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
有些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并没有明显的问题或者矛盾,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时明确予以认可。此时,就不再需要法官专门对该份证据进行认证,而可以直接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此时,绝大多数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只能是直接认可该证据。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即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等事实,都可以作为案件的事实,最后呈现在裁判文书当中。
【释疑】
一、一致认可下法官的心证过程
(一)常态直接确认
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证据,法官不再需要通过比较复杂的心证,通过结合其他的证据反复斟酌衡量。所以,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的心证形成是较为直接,没有一个仔细分析的过程。所以,司法解释对这种直接认可的心证模式采用的措辞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愿意认,法官凭什么不认?
(二)例外完整审查
但是,要考虑例外的情况。一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所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核认定的证据,主要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涉及到身份关系以及程序性事项的一些问题。二是涉嫌违法的情形,如虚假诉讼、民事效力存疑等,这些也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查核实。
二、一方变更质证意见下的处理方式与处理流程
(一)如何看对认可证据的反言
1.规制路径的选择——自认撤销还是禁反言
争议点可能还是在本条的第二款上。很多当事人对证据已经表态,但在之后的诉讼活动中又出尔反尔。有人提出应当适用自认规则予以规制。我们认为,对证据的认可本身不是自认。自认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或是承认,后果是免除对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对证据的认可,前提是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仅是己方发表予以确认的质证意见。所以已认可证据的反悔本质是变更质证意见
变更质证意见能不能适用禁反言规则呢?
当然是可以的。具体可见第67讲,也就是本规定第六十三条关于禁反言规则的解析。
2.对已认可证据反言原因分析
由于反言的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高低,案件的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因此,需要作具体分析。在很多特定的场景下,当事人的应激反应并不能完全地反映他的真实意思。另外,还有一个法庭语言的理解问题,可能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当事人或者是法官在各自的理解上发生偏差。
如:当事人表述“如果前一个证据真实,那么我们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此时,法庭记录“我们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由于记录并不全面,书记员把前缀的条件予以了忽略,但作为表述的一方当事人事后就会觉得是个重大的审理问题。
所以,和限制自认或是附条件自认一样,在质证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可往往会附有条件,或者有一定的限度。此时,不能一概而论,将其之后的否认评价为反言,而是要得复现之前的质证过程,看看究竟当时这个当事人或是诉讼代理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二)审查处理四步法
即便是反言,当事人确实在认可证据后又发表了与此相左的意见,此时,就应该来继续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作了比较详细的指引,具体可分为四步:
第一步,责令表述差异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说明差异的理由。
第二步,根据法官对之前质证过程的复现,认为当事人反言的理由不成立,可以责令反言方提供与反言相应的证据,证明:要么,自己的质证意见存在重大误解,或是遭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要么,对方的证据事实上存在疑点,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提供。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对反言是否成立进行审查,重点在于当事人词不达意的可能性:
1.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一般来讲诉讼能力越差,反言为真的可能性就越高;
2.证据复杂程度,证据比较复杂,本证和反证同时存在;

3.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放在具体的特定的当事人人群当中,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背景之下,是否存在一定的疑点,是否无法证明相关的待证事实?

如果存在以上情况的,法官就应当对自己的心证重新梳理。看看是不是符合逻辑,看看是不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终通过一个完整的、复杂的心证过程,对双方当事人曾经一致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进行认证,最终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质,这其实就是法官心证过程要不要补齐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一致认可,可以直接得出事实成立的结论,但如果一致认可发生了偏差,当事人事后又不承认的,法官就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不认可是有道理的,就需要恢复对这份证据或者相关案件事实的完整的心证过程。

第四,理由可能成立的,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相关的待证事实能否成立进行辩论,所以要把它列入争议焦点。法官心证不是自说自话的心证,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础上。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本期编校: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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