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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税悟】去哪儿国际旅行社,你这是开的什么发票?

 剑客老戴 2020-06-10

今天,一位会计朋友发来这样一个问题:

员工出差在网上订机票,电子机票上面怎么是免税啊?

这是一张去哪儿国际旅行社开来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打印的是“*旅游服务*机票款”,税率栏显示的是“免税”,备注栏备注的是“2020年4月29日X地至X地,X先生”,销售方信息显示为“淮安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上是问题和具体的发票信息。

我们来看一看这张发票是否开具的有问题。

德新税悟为了确认业务具体内容,特意向提问人追加了一句:确认就是员工出差在网上订机票,不是去旅游。对吧?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就是员工出差网上订票,不是旅游。

现在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员工出差乘坐飞机,通过机票代订机构(去哪儿网站)取得的免税发票是否存在政策错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开票编码选择

开票方选择的编码简称为【旅游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我想这个旅行社一定是有什么误解。出差人员就是通过你的网站代订了一张机票,请问你组织旅游团了吗?安排地接导游了吗?提供导游讲解服务了吗?你这个机票平台,不就是一个代订机票的中介吗?怎么就和旅游服务扯上关系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结论:机票代订平台代订机票,适用增值税征税项目时,应该归类为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而不是旅游服务。

第二个问题,适用税率

开票方选择适用的税率为【免税】。这个税率选择适用同样是错误的。正是因为前面选择征税品目的时候错误选择为旅游服务,所以才误以为代订机票可以按照旅游服务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所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我们刚才已经确认,机票代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并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不能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

第三个问题,航空运输服务能否按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找到这样一个条款: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因此,虽然航空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范畴(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但并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四个问题,员工出差取得免税的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本问题中,该员工出差取得的是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提供的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免税,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即使这张票开具正确,那么该企业也无法抵扣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因为发票票面是“免税”,注明的税额为0。这样就影响到企业公务出差活动无法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这里企业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最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凭借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来计算抵扣。

综上,去哪儿国际旅行社在开展代订机票过程中所开具的发票,存在着税目选择错误、发票编码选择错误、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等几项错误,还影响到购票方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是关于这个问题几个方面的分析。欢迎大家讨论。

这里顺便给大家展示一下经纪代理服务究竟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我们来看具体规定:

第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如企业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选择差额征收方式计税,开具发票时可选择全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接受服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其他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税控系统中选择“差额征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给出的四个对应的问答:

问:航空运输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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