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新邵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王某、刘某等在木材加工市场清理执法中,发现贺某装运一车梓原木到该县L严塘镇为民锯木加工厂加工。经初查:贺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农民,新邵县人,住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经现场勘验检尺,贺某装运的梓原木26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材积为2.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来源手续,涉嫌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新邵县林业局为查清案情,依法对该木材采取了暂扣措施。后通过进一步查证,查明贺某运输加工的梓原木,系其采伐房前屋房后自己种植的林木,运至为民加工店加工成板枋,用于做家具。该林木,依法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是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暂扣木材处理呈批表》、《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清单》 暂 扣 木 材 处 理 呈 批 表 新林暂扣处字【2016】第00X号
解 除 暂 扣 木 材 决 定 书 新林罚解暂字【20XX】第00X号 被解除暂扣木材人:贺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农民,S县人,住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因贺某于2016年3月2日上午装运一车梓原木至新邵县严塘镇为民锯木加工厂加工。经查,该车梓原木26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材积为2.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来源手续。为查清案情,本局依法对你的木材采取了暂扣措施。 现查明,你运输、加工的梓原木系采伐自家住宅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依法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暂扣你的木材解除暂扣。 新邵县林业局(印章) 2016年3月6日 李某 执法证号XXX 刘某 执法证号XXX 附:《行政强制法》条文(略) 附: 解 除 暂 扣 木 材 清 单 单位: m³
执法人员(签名):李某 执法证件号码XXX 刘某 执法证件号码XXX 2016年3月6日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签名):贺某 2016年3月6日 见证人(签名): 肖某 2016年3月6日 【评析】显然,以上新邵县林业局制作的《暂扣木材处理呈批表》、《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清单》,该三份林业行政文书制作结构完整,内容充实,叙述事实和理由得体,其制形式、内容较为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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