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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whoyzz 2020-06-11
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有些大型的研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可能采取委托研发,也可能采取合作研发,那么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中有什么区别呢?

一、概念不同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二、知识产权归属不同




委托研发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三、加计扣除主体不同




委托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加计扣除金额不同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就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

作者:李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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