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二、知识产权归属不同 委托研发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加计扣除主体不同 委托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加计扣除金额不同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作者:李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