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1人物履历2人物事件法院审判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桔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桔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 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2] 赔偿申请2018年6月20日,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自被羁押至假释期满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被羁押至60周岁的工资损失、按人均寿命的养老金和医保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644030.5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2019年5月14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法赔1号决定。 2019年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耿万喜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作出(2019)苏委赔6号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据《国家赔偿法》最新参照标准进行调解,补偿耿万喜78万元。[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