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在朋友危难之时,应该对其施以援手。但是有些“援手”,比如为朋友提供担保,是否应该斟酌一下?记者今日从岳麓区人民法院获悉,长沙一男子在银行给朋友作担保,结果被迫替友还债60万元。
男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好友用房产担保
谢某与唐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14年,谢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某银行贷款,找来唐某做担保人。谢某与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银行给予谢某综合授信额度5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
与此同时,唐某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唐某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为谢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逾期未还款名下无财产,法院查封担保人房产
几年后,这笔贷款到期了,谢某并未偿还这笔贷款,作为朋友的唐某也遭殃了。
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责令谢某限期偿还贷款50万及利息,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谢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唐某的房产。
为保住自己的房子,唐某只得与银行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唐某替谢某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60万元。据了解,这60万是唐某多方筹措而来。
岳麓法院执行法官透露,在执行阶段,约摸有两成左右的担保人用自己的资产为他人还债,甚至有人因此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究其原因,还是这些担保人盲目相信他人,法律风险意识较差。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抵押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