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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造价可以调整的8个情况

 渐华 2020-06-14

1、当项目的特征与招标时描述不一致时。如果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中施工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不一致也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

2、如遇到投标时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且缺项漏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除招标文件内另有要求除外)。

(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或者签署的合同约定关于遇工程变更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如何和调整的方法去调整合同价款。

(2) 措施项目费一般都为包干价不进行调整,如遇到特殊情况外可进行调整:

招标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中有关规定调整。),需按照工程变更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执行。

3、工程量偏差需遵守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如果未做任何要求需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工程量增加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措施项目费调减。

4、暂估价

1.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前述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替代暂估价。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相关文件报送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

3)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发包人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6、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产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地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计日工

8、暂列金额

项目造价可以调整的8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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