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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六届南充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欢政文辛 2020-0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南充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借鉴外地政协的经验做法,结合南充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委员服务管理和考核,旨在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委员服务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包括委员的学习、参加政协活动和会议、遵纪守法、本职工作等。

 

第二章 委员职责任务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遵守《政协章程》,执行上级政协、市政协的决议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要求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民主评议、协商座谈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及时提供各类信息。

第七条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保持与所代表界别和各阶层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

第八条 在委员中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好事、承担一项专门任务,为南充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第三章 搭建委员履职平台

 

第九条 加强委员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会、开设政协讲堂、印发学习资料、赠订政协报刊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知情明政。

第十条 在市政协委员中开展以企业帮村、界别帮点、委员帮户为主要载体的脱贫攻坚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广大委员积极投入脱贫攻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实行委员列席常委会议制度。根据常委会议议题,邀请相关委员列席会议,拓宽委员参政议政渠道。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将住市级部门(单位)及住市辖区的委员划分到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并参加该专委会的活动;专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委员开展学习、专项调研视察等活动;市政协开展调研和学习考察时,可根据课题邀请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好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活动。住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参加所在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小组活动;县(市、区)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应邀请住本地的市政协委员列席,常委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相关的市政协委员列席;县(市、区)政协组织本级政协委员参观、视察,举行重大纪念性活动和委员联谊活动,召开情况通报会、协商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时,可邀请住本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到县(市、区)开展视察、调研时,可通知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 利用《南充政协》杂志、《社情民意》、南充政协网站、手机平台载体,宣传委员履职成果,展示委员履职风采。

 

第四章 保障委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保障委员在市政协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保障委员在市政协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鼓励委员讲实话、讲真话、建诤言。对委员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有关部门应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

第十七条 保障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和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对委员发言、提案、调研等履职活动,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确保委员行使好话语权。

第十八条 保障委员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委员遇到具体困难,政协组织应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保障委员自愿申请退出政协组织的权利。

 

第五章 建立委员联络制度

 

第二十条 成立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以便强化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委员走访制度,市政协领导和各专委会负责人要不定期地走访委员,加强与委员联系,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委员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座谈协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政协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机制,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切实贯彻中央有关规定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委员履职在时间、交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委员的联系,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履职保障,把政协机关建成和谐温馨的委员之家

 

第六章 加强委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委员参加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会议及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向大会秘书处或会议及活动主办委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大会秘书长或市政协领导批准。委员未请假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及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市政协。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及时向所在专委会或住县(市)委员小组报送履职信息和相关书面材料,每年12月底以前报送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实行委员辞职制度。除《政协章程》规定的免除委员职务的情况外,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因工作岗位变化不能再代表其原参加界别的;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职的;其他原因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辞职程序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取消委员资格的情形:届内2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或3次未全程参加全体会议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届内连续两年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有违纪违法等情况,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协委员的。

 

第七章 加强委员履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市政协委员。

第三十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参加市政协会议,以及学习培训和其他集体活动情况;撰写和提交提案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委员小组、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情况;参加脱贫攻坚三帮行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情况;承办相关委室和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小组交办的专项任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协联谊地方政协委员会会同委员工作室负责实施。委员出席全体会议的考勤工作,由全会会风督查组负责;常委出席常委会议,委员列席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参加以主席会议名义组织的协商、调研、视察、提案督办等活动,由委员工作室负责登记;委员提交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别由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登记提供;委员参加市政协、专委会和界别组织的协商、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脱贫攻坚三帮行动、学习培训、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完成专项任务情况、参会发言情况等事项,由市政协各委室和住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小组负责登记提供;

第三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细则附后),委员履职考核按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75分为基本称职、7690分为称职、91分以上为优秀四个等次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协每年将委员履职情况登记、汇总、备案,建立履职档案,并将考核情况在市政协全委会上予以通报,作为届中调整、换届去留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适时对履职有显著成绩或从事脱贫攻坚等社会公益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委员予以表扬,对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专项表扬。受表扬的委员原则上从履职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委员中遴选。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委员,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协委员中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视情形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履职评价不称职的委员进行劝辞,直至撤销其市政协委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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