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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的医疗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半刀博客 2020-06-14

【当事人】

原告:陈辉;

代理人李远山,法律工作者。

被告:伯乐公司;

代理人许瑞磊、朱广宪,律师。

被告:顾桥煤矿;

代理人朱少磊、陈仁旺,公司职员。

【基本案情】

陈辉系劳务派遣工,2014年1月与伯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顾桥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伯乐公司为陈辉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6年12月3日,陈辉在井下工作时,左手拇指被锚杆机挤伤,致左拇指粉碎性骨折伴缺损。陈辉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17557.65元,该费用由陈辉在出院时自行支付。

因被告方未为陈辉申请工伤,陈辉于2017年3月1日自行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陈辉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又进行了二次住院治疗,该部分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机构直接予以结算。

因工伤保险机构对于陈辉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7557.65元不予结算,伯乐公司、顾桥煤矿亦不同意承担陈辉的该部分医疗费,陈辉遂于2017年11月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2018年10月,陈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观点】

原告方认为,因被告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结算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责任在被告,故要求由被告承担该医疗费用。

伯乐公司认为,伯乐公司已经为陈辉办理了工伤保险,在陈辉发生工伤后,陈辉和顾桥煤矿均未向伯乐公司告知发生工伤的事实,未能及时申报工伤的责任不在伯乐公司;陈辉的起诉超过了仲裁委员会告知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陈辉仍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医疗费用。

顾桥煤矿认为,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陈辉系劳务派遣工,顾桥煤矿为用工单位,工伤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伯乐公司,陈辉工伤的申报、工伤待遇的申领等事项均应当由伯乐公司负责。

【审理法官的分析意见】

审理法官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问题主要归结于:在工伤认定作出之前,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就上述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工伤认定的不同情形,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再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二、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伯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陈辉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不予结算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前的医疗费,并无不当。该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伯乐公司负担。伯乐公司以及顾桥煤矿的代理人认为陈辉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该医疗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伯乐公司提出陈辉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并没有对申请人的起诉期限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伯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的起诉期限应当属于除斥期间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顾桥煤矿系用工单位,没有承担陈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顾桥煤矿的抗辩理由成立。另外,劳务派遣的双方对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有约定的,由双方按约定处理,该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无关。

【裁判结果】

因本案争议数额不大,各方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无异议,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伯乐公司负担陈辉的医疗费17557.65元;

二、顾桥煤矿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文号】

(2018)皖0421民初4068号判决书

【结束语】

在职工因工受伤后,为防止因医疗费用承担的问题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故法律规定该部分费用首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机构结算。

由于在现实情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或者虚报工伤,故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瞒报或虚报工伤,针对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时限的不同,法律对于工伤职工在工伤之后、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前的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了不同的处理,以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时限系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即用人单位只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可,至于工伤认定结论何时作出,则在所不问。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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