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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饭菜留样不规范究竟如何处罚?

 szm12315 2020-06-14

▲图文无关▲







      案情简介:2020年初,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乡区一家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了“食品留样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学校食堂并未严格执行自己制定的“食品留样制度”,具体表现为对饭菜留样份量不足,在盛放饭菜的容器上标注不完整等,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依法进行查处。

意见分歧:对该学校食堂的行为究竟如何查处?执法人员提出了三种意见:







01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其行为只是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对违反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因此认为,该学校食堂并未构成违法行为,而只是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对该学校食堂只能责令改正,如果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则无法定依据。

02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和落实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03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学校食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该学校食堂提供食品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而在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则明确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结合本案,该学校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对饭菜留样份量不足,在盛放饭菜的容器上标注不完整,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堂应当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规定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学校食堂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管理责任,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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