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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专题】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教育培训合同争议问题分析

 天坛之家 2020-06-15
编者按:本文就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教育培训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全国各类学校延期开学、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服务、各地各学校要做好网络教学准备等要求的陆续出台,对学校师生、课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在线教育企业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线下全面停课,导致不少线下培训机构转为线上课程方式继续教学以减少损失。线下遇冷,线上火热,在线培训机构及在线平台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线上线下教育培训机构在面对机遇与挑战时,如何依法有效应对?教育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利?本篇就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就教育培训合同的变更、违约、解除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一、教育培训合同的变更
如合同约定的培训方式为线下面授,则变更为线上教学的方式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线下机构不得单方决定以线上授课方式代替线下培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1 ,“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包括单方直接变更合同内容
构成不可抗力,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如下,但不包括单方直接变更合同内容:
1. 相应合同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处“免除责任”系免除违约责任,且系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当。
2.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知对方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3.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
相关法律法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如主张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变更合同,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如果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受影响一方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亦不具有单方的合同变更权。
(三)具体情况分析
现阶段,培训机构可能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其有权将授课方式变为线上授课,学员可能主张其有权要求课程延期等,对该等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 培训机构是否能因为疫情防控无法线下培训,而直接单方以不可抗力为由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改为线上授课?
不能,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线下机构不得单方决定以线上授课方式代替线下培训。
2. 培训机构直接建立微信群或直播群开始授课,学员未明示同意而继续上课,是否属于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我们认为,对此应当分情况分析,若学员未明示同意而继续在线上上课,且在长时间的线上上课过程中,双方未就线下授课转为线上授课发生争议,则可视为学员对此变更默示同意;若学员在线上授课时对课程质量、授课方式等与培训机构发生争议,则不宜视为学员对此变更默示同意,其法律后果将在下文中具体阐述。
3. 学员是否可以要求课程延期?
对于有课程完成时间限制的课程,比如:家长购买的早教课程包限期2年内使用完毕,因疫情发生导致出现无法上课情况,此时,学员要求课程进行相应延期。我们认为,学员要求延期,亦是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如上所述,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可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定提出主张。
另需注意: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规定了“面向中、小学员开展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需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教育培训合同的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教育培训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学员接受符合一定教学标准的教育培训,若因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导致课程质量明显下降,线上培训课程因师资问题导致排课不及时等,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考虑是否构成履行违约,对于履行违约,培训机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培训机构可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减免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民法总则》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民事义务)”。因此,必须证明疫情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且其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部分系与该障碍有因果联系,足以突破意思自治达成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内容。培训机构对于线上培训的质量和学员承载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即应明知,如其不具备开设相应课程且保证课程质量的条件导致履行违约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 在学员不同意线上授课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强制将线下课程变为线上课程,学员能否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能,学员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而培训机构强行变更时,学员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具体解除合同理由见下文分析)。
2. 培训机构直接建立微信群或直播群开始授课,学员未明示同意而继续上课,上课过程中发现对线上课程不满意,此时,能否要求退课或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分情况讨论:若仅刚开始短时间上课,比如一两节课,往往教育培训合同中都有“试听课”的约定,试听若不满意可以退课,因变更为线上授课实际为对合同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可以适用教育培训合同中“试听课”的相关约定;若开课时间已经超过“试听课”的时长或课时,培训质量不达标或明显下降、不符合双方约定时,培训机构构成履行违约,学员可要求退出线上课程或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学员在选择或接受教育培训中发现线上课程涨价、老师变化、课程无法达到培训预期效果、质量明显下降等情况,此时,培训机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线上培训机构因线下培训暂停,学员开始考虑选择线上课程替代,线上培训机构以此进入“黄金时期”,但开课出现乱象:对原有课程突发性涨价;为了满足学员增多的要求,增加开设课程及班级,而实际上受网络、地域等限制,能实现在线教学的老师数量有限,出现了以初级班老师授高级班课程、以非专业老师授专业课等现象,降低了课程质量;部分在线约课老师因可选择范围更广,导致出现部分网约课平台无老师可约、一个老师同时进行多个平台网约课上课、课时费低的老师开设课时费高的课程等情况。
线下培训机构因缺乏线上授课经验,老师匆忙备课、准备不足;设备不全,老师往往在家中通过直播等平台开课,因大量学员同时上线,存在网络带宽不足导致卡顿的情况,学员学习效果不佳;乐器、舞蹈、体育等难以通过线上授课达到线下课程的授课效果,乐器改为线上授课,因线上平台音频效果问题,出现高音不准、低音不清的情况,舞蹈要求学员在家中通过视频学习,难以保障安全问题,舞蹈动作错误亦无法及时纠正等。
当遇到上述情况时,我们认为,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培训机构是否构成履行违约。对于履行违约,培训机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纠纷,我们建议: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在保障师资的情况下适当扩充课程,合理安排老师授课时间,及时增补网约课或延长可约课时限,并将课程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线下培训机构在调整为线上授课前,应当首先保证师资,给予老师相对充分的备课时间;保证线上授课设备、带宽、音效等;分析线下课程转为线上授课的可能性,对于线上授课明显无法实现课程效果的,比如体育,不应转为线上授课;对于舞蹈等转为线上授课时,应当考虑充分保障学员的安全;对于线上课程可考虑免费、公益性授课,在保障学员学习的情况下,避免纠纷的发生。
4. 培训机构对线下停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此次线下停课是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强制要求,是培训机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培训机构并不存在履约过错。因此,学员要求培训机构因线下停课而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三、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此次疫情导致线下停课属于不可抗力,但能否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培训班的性质判断是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其次,能否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判断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若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主张解除合同。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就在于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如为了特定考试而参加培训班,若因培训班迟延开班,导致未能在该考试前参加培训,则该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具体分析如下:
1. 在学员不同意线上授课的情况下,学员能否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费?
当线下培训机构提出线上授课而学员不同意时,必然面临教育培训合同解除、退费的问题。如上所述,此时学员能否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培训班的性质判断。对于寒假班、为了特定目的进行短期培训的,如果该培训具有时间段的特定性,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学员可以要求解约并退还相关费用;对于长期的培训合同,如果时间段不具有特定性,可以通过延期开班、延长培训期限等实现培训目的的,应当谨慎判断学员要求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与培训时间段重合的部分,学员不同意延期或变更时间,如不影响整体合同目的,学员可以主张该部分退费。
2. 学员明示同意转为线上授课,但学员在线上课程听课中发现课程无法达到培训预期效果、质量明显下降,此时,能否要求退课退费、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此时是否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上所述,学员虽明示同意转为线上授课,但听课中发现课程质量等问题,一般构成培训机构履行瑕疵,培训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当违约程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时,学员才可主张解除合同。
3. 培训机构直接建立微信群或直播群开始授课,学员未明示同意而继续上课,上课过程中发现对线上课程不满意,此时,能否要求退课退费、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此时是否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课程质量是培训机构履约中的重要义务和核心内容,但是并非存在质量瑕疵时,学员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只有当违约程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时,学员才可主张解除合同。
四、建议
在应对线下停课对教育培训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是应当争取友好协商解决,二是应当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避免潜在的纠纷风险。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教育培训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是处理纠纷的基本依据,尽早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利于及早判断法律风险,并确定具体应对方案。
2. 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沟通协商。线下停课导致教育培训合同履行上的困难,培训机构应及时通知学员。如主张不可抗力寻求救济,应及时向对方提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明;如主张情势变更寻求变更、解除合同,应及时与对方协商。
3. 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培训机构应积极与学员协商,通过课程延期、线上授课、另行选择老师等变通方式履行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违约责任的扩大。
4. 合法、合规、合理开设线上课程,保证教学质量。取得“线上”培训相关资质;线下课程转线上授课前与学员协商,不得强制线上授课;保证教学质量,防范违约风险;合理应对学员的解除合同、退课退费要求。
5.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首先,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对其受到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承担举证责任,为证明线下停课是政策原因,可保留当地政府发布的严禁线下开课文件。其次,若学员主张课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学员可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线上课程进行视频录像,并留存合同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解除等进行协商的微信记录等。
6. 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消减损失及法律风险。培训机构可根据现有政策,尽可能稳定资金。相关政策有如:央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北京市允许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与员工协商缓发工资,并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线下停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 注意对他人肖像权、隐私、个人信息及著作权的保护。首先,保护学员的肖像权、隐私、个人信息,避免违反相关规定。其次,保护自身及他人著作权。培训机构应保证课程内容不侵害第三方著作权。而且作为课程内容的开发、制作者,培训机构应与课程直播平台约定课程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8. 不得进行违规操作,防范法律风险。培训机构不应在防疫期间进行虚假宣传、超前超限超纲在线教学、制造焦虑、进行应试导向培训等违规操作。

(作者单位:市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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