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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例】唐某滥伐林木一案——如何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

 李朝云律师 2020-06-15

  【文书

S林罚听权告字[ 2017 ]第 005 号

被告知人唐某:
  你于2016年10月底因在巨口乡坪安村十三组王王八冲地段砍伐林木,经勘验,砍伐马尾松蓄积6.2立方米,材积4.0立方米,枫树1.3立方米,材积0.6立方米,共计蓄积7.5立方米,材积4.6立方米。其行为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没有办理合法的木材采伐证手续。
  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之规定,(马尾松和枫树市场价格为600元/立方米),拟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补种树木三百五十株;2、按市场价每立米马尾松和枫木515元计,处滥伐林木价值3.8倍罚款,共计4.6*515*3.8=9000元,罚款玖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X县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S县巨口乡林业站
                                                      S县林业局
                                                   2017年 5 月X日
  

【评析】以上听证权利告知书基本合乎规范,其告知的内容除告知的相关权利不同外,基本沿袭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的内容。现就其中的案由、基本案情、违法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内容,我们不妨修改为:
  “你因滥伐林木一案,于2016年10月底,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收购的巨口乡坪安村十三组王八冲地段肖某山的林木蓄积7.5立方米。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参照《H省S局自由裁量基准》第X条X款之规定,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补种树木350株;二、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
  以上修改的告知内容,与XS局拟制的比较,为什么显得简洁?这是因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书:前者是所有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的权利,后者只是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告知;刘某滥伐林木一案,既然在先行告知书中,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的依据及违法理由等相关内容己作出祥细的告知,那么在听证权利告知书中就没必要累赘重复,因此,听证权利可显得简洁,以示听证权利书必要的精练与行先告知权利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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