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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jddsh 2020-06-15

自2019年至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施行滚动管理。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前财税〔2015〕9号有相似规定。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之规定,自2017年至2019年,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也适用上述政策。

例如,某金融企业2019年末,会计上已经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6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50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00万元。

2019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 000×1%-200=300(万元)。

会计上多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相关数据填入《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第33行,作纳税调增处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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