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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无涉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hercules028 2020-06-16

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那里,价值评判(价值判断)指的是人们在一定的价值取向基础上对某事象作出含有其是否正当或是否应该,或者关于该事象的观点是否正确等方面的评判;价值无涉( wertfreiheit)指不作价值判断,或摆脱价值判断,或没有价值判断。光是有价值无涉是不足的,社会科学研究是要讲究(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只是在讨论价值无涉问题时,韦伯暂且把如何于社会科学内进行考察和研究的问题搁置一旁,不予讨论,而专注于社会科学中的价值无涉问题。所以,韦伯在讨论价值无涉(价值中立)时,是把价值无涉作为一个逻辑原则来对待的,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研究方法。

按照韦伯的价值无涉学说,对经济事象的解释、理解,或者在某经济目的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有关追求该目的之手段的讨论,都属于经济科学的逻辑事实或经验事实的范围,而不属于价值评判的范围,研究者也无法由对经济事象的解释或有关手段的讨论推演出对经济事象或关于手段的价值评判,因为,关于逻辑的事实或经验事实的考察、分析及陈述与关于事实的价值评判是两个异质层次的问题,是相互独立无关的,没有可靠的一般方法或原理能够使此两者连通为逻辑上前后一致的整体。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关于经济事象或手段的逻辑事实、经验事实方面与对它们的价值评判方面之间严格地划出界分。在进行这种区分,进而不致使人将这二者混淆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去做他个人的价值评判,毕竟这是研究者个人的事情,并且,在研究者进行价值评判时,倘如他认为可由对经济事象的解释或有关手段的探讨绎思出相应的价值评判,这仅可表明,该种绎思方式对他个人是有效的,仅此而已,却并不表示,它是一般有效的或普遍有效的。

就价值无涉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来说,后者并不违离前者,不过,学人之中却对此问题存有一些“误解性的共识”。

熊彼特(1908)指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旨在依据个体的行动来解释、理解一些经济过程,它属于纯理论的范围,而不包含实践的要求或道德的要求,即不具有实践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它并不涉及在实践上要求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之类的内容,这样一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就夐异于具有实践的规范要求意义的政治的个人主义。由此可见,熊彼特所宣称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实际上与韦伯所指的价值无涉是相符的。然而,有人(叶航,2016)却意谓,当经济学进入实践政策层面,进而彰显其经世济民的一面时,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就不再如熊彼特所说的那样是价值无涉的,而是带有价值评判的意义。有人的这种看法较大程度上是对价值无涉的误解所致。在运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分析、研究经济问题时,如果是仅限于寻求经验地解决问题的作为手段的实践政策,那么,这完全属于为经验地解决问题而探讨相关手段的范围,因此,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便不牵涉价值评判,从而不违背价值无涉这一逻辑原则,而不是像有人说的带有规范要求,与价值无涉原则相悖。拿有人所举的哈耶克和凯恩斯关于大萧条的论战来说,哈耶克基于其方法论个人主义对大萧条的认知,为救治大萧条所提供的手段或对策是,取消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让市场机制自发地发挥纠正前期的经济错误、让经济转入复苏的作用。哈耶克所做的是就大萧条给出其解释、理解,且提供可资参考的解决大萧条之道,这是作为经济学家的哈耶克的职责,至于政府如何对待哈耶克所给出的解决之道,那是政府依据其价值取向所要做的事,而非哈耶克的任务。哈耶克所给出的手段是经验地解决大萧条问题的事,而不关乎政府应该怎样做或不应该怎样做的规范要求或价值评判。所以,在大萧条问题上,认为哈耶克对其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运用并不遵循价值无涉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哈耶克在《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中所称说的个人主义不但具有方法论的内涵,而且具有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的含义,理由是:第一,哈耶克认为,他所指称的个人主义跟自由主义可以被交换着来用,这意味着,哈耶克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而主张具有特定善之含义的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第二,哈耶克指出,我们需要一种政治哲学,借以为我们提供一套隐含于大多数西方国家过基督教国家的政治传统中的原则,以便维护自由的社会秩序。这是有人(邓正来,2002)的看法。

“自由主义”仅在哈耶克文章的第一节作为一个例子出现过一次。哈耶克以自由主义这个语词作为一个例子是想表明,自由主义不但对不同的群体来说含义模糊,而且有些人试图单单凭自由主义去把具有不可调和的理想的人们团结在一起。哈耶克认为,还有包括个人主义在内的其它语词可以被当作他想表明的这一内容的例子,不过,在所有这些例子中,个人主义在这方面的遭遇最严重。笔者意谓,哈耶克并未表达出可以互换运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思,只是把前者和后者作为同一类型的例子罢了。所以,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谈不上是具有某种善的规范个人主义的含义。

倘若单凭哈耶克对政治原则的讨论就认定,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包含着规范性的要求,按笔者的理解,这种看法是有违哈耶克文中之义的。哈耶克指出,真个人主义的特征在于:一,它是一种用于理解人的社会生活之影响因素的社会理论,二,它是一套起源于该社会理论的政治原则。真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是根据被哈耶克视之为个人主义的方法来理解社会的、经济的现象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哈耶克宣称,只有通过对个体们的行动的理解方可理解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理论向人们展示出,许多社会现象并非是人的理性设计的,而是自发的、未经事先谋划的。如是一来,人们可以认知到,存在不与特定个人相干的(impersonal)社会过程或社会秩序,这种不与特定个人相干的社会过程对于普遍福祉的增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就非与特定个人相关的社会过程而言,它的形成、延续所依靠的政治原则是要从政治哲学的视域加以科学地、理性地探讨的,这构成了哈耶克文章后面的主要内容,且对政治原则的讨论是有哈耶克所称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支撑的,由此可知,对于非与特定个人相关的社会过程的形成、延续,其所依靠的政治原则是被哈耶克作为手段来对待的,而不涉及向人们作出应该实施那些原则、不应该实施另外原则的规范性要求,从而在哈耶克那里,关于政治原则的价值评判是阙如的,我们可从文章的最后一节较明确地认知这一点。在最后一节里,哈耶克概括到,真个人主义是唯一连贯的个人主义,它对社会具有重大益处;如果人在理性面前不谦逊,而是夸大、依重理性的设计能力,人会作茧自缚,哈耶克还引用柏克的话向人们发出警告,且以此作结;这当中有的是对不同的个人主义之利弊的精简陈述,这是对理性的不同态度及对理性的不同使用会产生的(可能)经验事实的判断,却了无规范性的要求,因为哈耶克在是否应当按真个人主义来指导实践的问题上中止了判断。所以,在笔者看来,哈耶克就作为手段的政治原则所做的探讨是属于客观地或主体间性地寻求解决问题之道的范围的,是符合价值无涉这个逻辑原则的。是故在哈耶克那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价值无涉的,而非具有规范性的或价值评判的意义。同样地,由于当代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霍奇逊(G.Hodgson,2007)把价值评判和哈耶克在《个人主义:真与伪》中就只是作为手段的政治原则所进行的客观的探讨混为一谈,致使他误认为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规范性的。

作为奥地利学派的一位领军人物,米塞斯对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亦有论讨,但是,在价值无涉上,米塞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却遭受到一定的误解,比如,有人(叶航,2016)就认为,米塞斯明确地对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做了规范意义的界定。方法论的个人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在研究问题或寻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时,把某种个人主义当作一种方法来对待。米塞斯断言,社会实体(social entities)或集体的整体(collective wholes)委实存在,且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不过,对于社会实体的认知,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不可靠的;为了认知社会实体的形成、结构、运行及变迁,我们需要运用合适的方法、手段,这种手段便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即令米塞斯将其方法论个人主义视为惟一认知社会实体的适切方法,其方法论个人主义仍是被作为认知社会实体的手段来看待的,仍属于客观地探讨方法论问题的范围,而不含有向人们提出“应该”采取他所指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规范要求的意蕴,因为米塞斯的任务在于就认知具有整体性的社会现象问题给出他的解决手段,而不是对人们作出应该采取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要求。至于人们是否应该选取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做法,它取决于人们自己的价值取向,而非取决于米塞斯本人的价值取向。假若某人依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不采用米塞斯所说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而是选取了被米塞斯所反驳但被某人视为有效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这对某人自己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某人的这种做法与其价值观是相容的,而外人是没有正当的理由对某人提出不应该选取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要求的,不过,某人对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所作出的价值评判却是客观的事实,是可以运用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密不可分地连在一起的主观主义加以考察、分析的,这种考察和分析是符合韦伯所说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的,也是与价值无涉相容的。

在用其研究社会的和经济的问题时,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具有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并且,它拥有一条将价值评判与价值无涉相区分的界线,而不牵连价值评判的意义, 因此,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价值无涉的(Wertfr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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