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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生态环境司法“青海模式” | 青海法制报数字报

 迈克木清 2020-06-16

本报讯(记者 王雪)7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在北京应邀出席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举办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陈明国指出,青海最大的责任在生态。一方面,青海特别是三江源本身具有巨大而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和功能,必须予以珍视;另一方面,青海特别是三江源生态脆弱而敏感,必须倍加呵护。司法是规范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机制,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中国迈向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路径。

陈明国指出,青海特别是三江源生态环境要素众多,生态敏感脆弱,自我恢复、修复能力差,生态环境司法需要闯出一条符合省情实际的道路,创设生态环境司法“青海模式”。其一,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规则,配合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时制定法律适用规则和审判程序,更好发挥司法保障职能。其二,健全专门化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在坚持集中管辖基础上,考虑在省内重点区域设立生态法庭,建构起生态环境诉讼服务网络。其三,牢固树立修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和监督等方式,并回访跟踪,督促责任人尽快全部履行修复责任。其四,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有机融入司法审判,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整体环境。其五,探索建立双语(汉藏、汉蒙)人才专家库,招录专业人才,依托高校开展完善双语司法人才长期培养机制,满足生态环境司法需要。其六,推动构建多元共治保障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合力护佑生态环境。其七,紧紧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为生态环境司法插上腾飞翅膀,谋划生态环境司法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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