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关于二手房交易中,契税发票是否满2年的认定 2019-04-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8339d693d654ae5b9f160a2c5e11476 1、2016年在中山市购买新房,在2016年11月缴纳了契税,并在2016.11取得了契税发票; 2、2018年6月,因该物业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要大,在2018年6月补交房价及契税,并在2018年6月取得契税发票; 3、新房的房产证未满2年; 4、现该物业要转让,属于二手房交易,此时,第一张契税发票已满2年,但第二张补房价的契税发票以及房产证未满2年,是否可以认定契税票已满2年,免征增值税? 广东12366热线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如您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你可按照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首次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