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改要点整理(一)

 战胜法考 2020-06-17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侵权责任法》相比,增加了“造成损害”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两要件,建立起完整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比较《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其修改为“发生或者扩大”,实为增加了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体现了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确立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纠正实践中相关机构被课予过重责任,进而影响到体育运动充分开展的倾向。同时,为避免该规则被滥用,《民法典》将其限制在文体活动的范围内,且活动组织者仍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于明确相关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增设自助行为制度,可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同时要求应当及时请求公权力予以介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采用““损失填平原则”,即首先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进行赔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采取“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的表述,意味着所受损失标准和所获利益标准已无适用上的先后顺序,由被侵权人自行选择,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

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排除了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结果的认定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来认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