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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 也能有“居住权”了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6-17

株洲日报记者 李军

设定“居住权”,老人可设定期限让保姆居住,有房产证的子女也不能驱赶;以后买房子除了看是否抵押、租赁,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否则可能买了房却无权居住。

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将深入影响房屋居住与交易。

【民法典原文】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新闻回放】

九旬老人去世后,住房等遗产全赠给保姆

2016年4月7日,94岁株洲老人殷维栋因病去世,根据他生前的遗愿,他的遗产全部留给照顾了他8年的保姆宋康兰,遗产包括石峰区清水塘株化生活区内的一套约85平方米的住房,以及约2万元存款。

上世纪五十年代,殷维栋从南京老家来支援株洲建设,他有过两段婚姻,却无子女。2008年,株洲县姚家坝乡的农村妇女宋康兰经人介绍,到殷维栋家做保姆。宋康兰当时要求将2岁的孙女小琪带在身边,殷维栋看小琪乖巧可爱,欣然应允。

宋康兰无微不至地照顾殷维栋,小琪把殷老认作曾爷爷,殷老把小琪当曾孙女带。其乐融融的氛围,给了多年独居的殷老“莫大的幸福”。

为感谢宋康兰,也为了“曾孙女”小琪更好地成长,2012年,当时90岁的殷老决定,死后将房屋及存款全部留给宋康兰。为此,他先后两次找到市国信公证处,要求办理相关遗嘱公证。

更令人感动的是,殷老生前偷偷留下的“录音遗嘱”里,多次嘱咐自己的两个侄女,今后要多帮帮宋家人,“真正把小琪当成我的曾孙女看待,一定保证她今后能读到大学。”

【专家解读】

保障了相关群体权益,也会深刻影响房地产市场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国说,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设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专门规定,能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更好地保障相关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他介绍,虽然具有居住权的人没有真正的所有权,但由于房屋的特殊属性,在某种意义上,实际居住者所拥有的房屋支配权,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几乎对等。怎么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书面约定,二是需到房管部门登记。没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房产证,也可长期乃至终生居住。而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应用场景较为广泛,包括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归属等问题,都可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老人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再如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字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等等。

李国认为,居住权也会深刻影响房地产市场。过去房产交易,只需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今后的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如果存在,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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