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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股东大会中的一支特殊力量
2020-06-17 | 阅:  转:  |  分享 
  
机构投资者是股东大会中的一支特殊力量各国法律都将股东大会规定为股东主权的象征,是股东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的法定机关。但在实践中,具有象征意义的
股东大会要么被董事会和经营者架空,要么被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本身完全形式化、空洞化。这一点无论是在股权较为分散的英美国家,还是在股
权比较集中的欧洲和亚洲,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大会被董事会和经理人架空;在欧洲和亚洲国家,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所把
控。股东大会制度作为经理人道德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东大会的空壳化。一、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所谓机构投资
者,是指把单个投资者、单个机构或者团体组织的资金积聚起来,并代表这些分散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法人机构。机构投资者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但主
要还是一种英国和美国现象。最主要的金融类机构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当然,也包括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机构投资者施加影响的方式主
要有4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要求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在公司的战略或管理上改变,寻求直接介入对公司的监控;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提交议案,直接干涉企业的公司治理。通过代理投票征集投票权,在股东大会直接用手投票,直接影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提案是否能够通过;第
四,如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不满,甚至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更换董事会或管理层。二、以公司治理为驱动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股东主
权运动中的成果主要有以下3个:·将众多不合格的管理层赶下台;·发布各种指引,倡导市场推动的公司治理标准和样式;·倡导并实践以公司治
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20世纪90年代,由于业绩低下,而且又漠视股东权益等原因,美国运通、博登公司、通用汽车、柯达公司、西屋电气和I
BM等顶尖公司的管理层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被解聘、辞职和提前退休。三、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能起多大的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吗?我国的机
构投资者能否起到美国投资者的作用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自身成长不足、制度环
境缺失、大股东太大这3个原因,他们还很难在公司治理中有所作为。从机构投资者自身来看,他们多数是综合型基金,其规模以及在股票市场上所
占份额还比较小,自身公司治理结构还不是很规范,也没有形成独特的符合市场需要的运作风格。而且我国股票市场上一股独大,控制权往往牢牢地
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里,机构顶多是一个“中”股东,其持有的股票难以威胁到大股东的控制权,不可能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督管理产生太大的影
响力。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关键性制度的缺失,信息披露方面难以做到。(4)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选择。要成为以公司治
理为导向的战略投资者,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路还很漫长。首先是监管部门应该从改善制度环境的角度进行创新,确确实实引进做空机制、举证倒置和
集体诉讼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并落实,让“价值投资”真正可行,才有可能使得机构投资者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虽然制度环境的改善与创
新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可喜的是,证监会已经朝这个方向努力了,而且证监会也非常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从以上方向参与到公司治理
,对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来说是现实可行的。而且如果真正将这5个方面做到位,机构投资者可能就成为了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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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牛天海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