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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 | 办案是否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赵建辉hj5i5nh1 2020-06-18

文章要旨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具有党纪处分决定权;

地市级以上纪委派驻组审查的违纪案件作为《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特殊情况,经党组直接讨论决定作出党纪处分,不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

县市级纪委派驻组审查的违纪案件,仍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权威答疑

派驻办案是否需要履行“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谈论决定”的程序

Q&A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关于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谈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和党组处分权之间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案件是否需要履行该程序?

答:对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应该统筹把握。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具有党纪处分决定权,派驻纪检监察组是根据中央纪委授权行使监督执纪权,主要是对驻在部门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审理和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后,以党组名义直接下达党纪处分决定,即不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处分党员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其中,特殊程序就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组讨论决定后直接以党组名义下达党纪处分决定,即意味着《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作为党内法规,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均作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特殊情况,经党组直接讨论决定作出党纪处分,不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这样,就突出了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在程序上又权威、高效,也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和工作实际。

编者注:经研究,《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因此在县级市,派驻组或其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决定党纪处分案件,仍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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